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902执2545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合兴路31号中昌大厦裙楼东侧1-5层,组织机构代码:08057851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舟山进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镇紫微***一号102室,组织机构代码:55285165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舟山昌隆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镇紫微***一号,组织机构代码:56938014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兴舟大道115号,组织机构代码:14871654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4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舟山瑞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千岛路173号建设大厦B座1603室,组织机构代码:73243712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镇紫微社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74983969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方波,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舟山进华物流有限公司;舟山昌隆船务有限公司;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舟山瑞邦投资有限公司;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方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300000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舟山进华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舟山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一体化程度高,任何单独拍卖处置某一财产会破坏整个产业链条,导致财产严重缩水;*方波也是豪舟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他们的财产均被足额抵押,且与关联企业互为担保,不宜单独处置;而舟山瑞邦投资有限公司、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现舟山进华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舟山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已受理破产重整,破产管理人根据(2018)浙0902民破6、8、11号裁定书要求关联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同意且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浙0902执254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