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舟山市海港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902执2544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合兴路31号中昌大厦裙楼东侧1-5层,组织机构代码:08057851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舟山市海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166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14872964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兴舟大道115号,组织机构代码:14871654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干安庆,男,1960年8月8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舟山瑞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千岛路173号建设大厦B座1603室,组织机构代码:73243712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老塘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976203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镇紫微社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74983969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方波,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执行人舟山市海港工程有限公司;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干安庆;舟山瑞邦投资有限公司;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方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200000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舟山海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只有小额存款,无其它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而承担本案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的被执行人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一体化程度高,任何单独拍卖处置某一财产会破坏整个产业链条,导致财产严重缩水;*方波、***为夫妻,也是豪舟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他们的财产均被足额抵押,且与关联企业互为担保,不宜单独处置;干安庆名下房产已抵押他人且被本院依法查封。现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已受理破产重整,破产管理人根据(2018)浙0902民破6、7号裁定书要求关联案件终结执行,申请同意且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浙0902执2544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以及与执行和解相关的义务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