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902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执行人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兴舟大道115号,组织机构代码:14871654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65775元。本院于2018年0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误工费、工伤费40000元,并代申请人***办理报销费用手续,申请人配合报销的相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浙0902执814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以及与执行和解相关的义务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