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9民终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紫微社区徐家岙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49839692D。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西路96号金融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05551111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舟山市海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新城商会大厦B幢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14872964X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豪舟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紫微徐家岙一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0583136837。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原审被告:舟山进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紫微徐家岙一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5528516558。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原审被告:舟山亘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司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666167237W。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原审被告: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兴舟大道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14871654X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原审被告:***,女,汉族,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上诉人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舟山市海港工程有限公司、豪舟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舟山进华物流有限公司、舟山亘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9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上诉人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邦良
审判员熊俊杰
审判员冷海波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