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902民初4103号
原告:***,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如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兴舟大道1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