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85民初5081号之三
原告:***,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浙江省临安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兴舟大道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14871654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74元,减半收取45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5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程睿
人民陪审员程放蓓
人民陪审员陈晓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郎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