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9民终5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进,浙江金众(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众(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系***的儿子。******
上诉人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902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上诉案件缴纳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七日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吉******
审判员褚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