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902执2634号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组织机构代码:689956415。
法定代表人应继红。
被执行人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组织机构代码:14871654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组织机构代码:74983969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组织机构代码:7976203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方波,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舟山骅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组织机构代码:66832653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执行人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3999084.4。本院于2016年12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正在依法处置,待变现后参与分配,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902执2634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杰
审判员***
审判员孙建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