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380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兴舟大道1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舟山)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家渡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期内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PAGE\*ArabicDash?? ?PAGE\*ArabicD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