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舟山市普陀区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903民初1601号 原告:舟山市普陀区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滨港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兴舟大道1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舟山市普陀区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因鉴定需要,于2019年10月16日暂停审理期限。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普陀区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普陀区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80元,由原告舟山市普陀区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