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空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空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17222号
原告:***,女,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信洲,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北京空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6号楼3-82。
法定代表人:李志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立,职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空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2022年1月1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