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春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春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02民初86号
原告:***,男,1966年1月4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春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金海大道清华苑**幢***室。
统一社会信甪代码:91341302050198238L。
法定代表人:赵照,该公司经理。
原告吕本武诉被告安徽春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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