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4民初1174号
原告:潜山远翔预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王河镇经济园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068093637E(1-1)。
法定代表人:许裕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卓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211号香枫创意园B-1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86607316。
法定代表人:张雪玲,该公司经理。
原告潜山远翔预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卓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潜山远翔预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潜山远翔预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潜山远翔预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4元,由潜山远翔预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熊兰兰
书记员陈虹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