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和祥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建设有限公司、上海誉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111执238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誉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誉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111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上海誉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建设有限公司194562.43元;二、被告上海誉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6元,由原告南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161元,被告上海誉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25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9月20日、2022年10月1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在南京市域内无房产权属登记。2022年10月21日,通过“总对总”系统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发出查询申请,但一直未反馈。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权属登记。 三、2022年10月28日,因被执行人上海誉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2年10月24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调查令一份。 2022年10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及联系方式,承办人拨打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电话,一直忙音。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16787.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216787.43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111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郑 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狄  书 记 员  殷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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