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5民初3537号
原告:河南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街道郭厂村民委员会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5287292K。
法定代表人:李潇,总经理。
被告:焦作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太行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72151386R。
法定代表人:张世生,经理。
原告河南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南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2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从违约之日起至款项还完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0日,原、被告就温县供电公司机房搬迁机房内消防设施安装工程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62000元,在2018年3月18日按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该项目工程并交付被告公司使用,完工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工程款分文,原告多次去被告公司索要工程欠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焦作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经在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鉴于本案已经受理,应当依法驳回原告河南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国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仝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