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执2795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飞流瀑布家居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秦德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程晓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飞流瀑布家居布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8民终1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租金950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87.5元、执行费153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
2、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4、本院至被执行人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同。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叶青青
书记员 刘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