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024执6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31980102J。
法定代表人:陈胜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叠嶂中路府山广场C幢3单元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057004248M。
法定代表人:程晓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崇仁县人民法院(2018)赣1024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皖P×××××江淮牌汽车一辆和皖P×××××福田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对该两车辆进行查封,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4月2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罚款决定书。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426130元,截至2019年4月30日,未执行标的为42613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4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开平
审判员 刘敏伟
审判员 朱建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辰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