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卓亚电气有限公司、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223执1627号
申请人芜湖市卓亚电气有限公司,住南陵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芜湖市卓亚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