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21执214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21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507820元及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4329元及申请执行费84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