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1028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2月3日生,江苏省吴江市。
被执行人河南安艺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82号5号楼3单元22号。
法定代表人**。
***诉河南安艺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5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定:被告河南安艺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材料款362000元、人工费55000元及利息(以417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6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河南安艺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安艺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河南安艺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消费;4、传统查控内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0280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