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艺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安艺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25民初23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兴邦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谷**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3X7CG64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县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南安艺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82号5号楼3单元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93441855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南兴邦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安艺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豫0825民初23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安艺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43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安艺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43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