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25民初2324号
申请人:河南兴邦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谷**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3X7CG64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县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南安艺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82号5号楼3单元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93441855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兴邦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安艺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兴邦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安艺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438元,申请人河南兴邦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兴邦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安艺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43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