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艺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安艺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辖终17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安艺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82号5号楼3单元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3日生,住江苏省吴江市。
上诉人河南安艺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57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郑州市××东新区,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上诉人河南安艺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郑州市××东新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登记地在郑州市××区,故原审原告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丽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