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艺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安艺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福鼎森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481执302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艺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82号5号楼3单元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福鼎森食品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洪道光
本院在执行河南安艺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福鼎森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闫丹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1481执30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