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滨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5050号原告:***,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天,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盘龙山路与泰山路交叉口西南角45号楼一、二、三层。法定代表人:高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洋威,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滨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CBD商务外环路9号31层3108号。法定代表人:魏奇,经理。被告:***,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任传旺,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滨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传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林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