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555-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华视瑞丰广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商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6721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79元,执行费3951元,合计2740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7404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