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视瑞丰广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甘肃华视瑞丰广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青海申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4民初2716号
原告:甘肃华视瑞丰广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50号1幢B座21层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钧,该公司商务经理。
被告:青海申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西区东交通巷1号1号楼1单元1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华视瑞丰广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申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甘肃华视瑞丰广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华视瑞丰广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华视瑞丰广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419.5元,由甘肃华视瑞丰广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