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视瑞丰广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甘肃华视瑞丰广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银川奥斯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民商初字第462号
原告甘肃华视瑞丰广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奥斯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女,满族,银川奥斯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5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
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甘肃华视瑞丰广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奥斯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华视瑞丰广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银川奥斯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华视瑞丰广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银川奥斯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