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8449号
原告:甘肃华视瑞丰广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50号1幢B座21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旻,甘肃并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万科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2062号6**301室(新港城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曾用名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林8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华视瑞丰广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万科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甘肃华视瑞丰广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华视瑞丰广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先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