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2执192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蓝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136号2单元13层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蓝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蓝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记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冬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