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民申15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蓝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1月9日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蓝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2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蓝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