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蓝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蓝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绥化市桦泽粮贸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02财保123号
申请人:哈尔滨市蓝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玉飞,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绥化市桦泽粮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松,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哈尔滨市蓝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绥化市桦泽粮贸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坐落绥化市北林区康庄路东、花园街北香格里拉凤凰城7号楼1号商服,不动产权证号:黑(2020)绥化市不动产权第0××7号,建筑面积:4142.73平方米楼房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责任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绥化市桦泽粮贸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坐落绥化市北林区康庄路东、花园街北香格里拉凤凰城7号楼1号商服,不动产权证号:黑(2020)绥化市不动产权第0××7号,建筑面积:4142.73平方米楼房一处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王雪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许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