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2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蓝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依据***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哈尔滨市蓝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5015万元,未执行标的25.5015万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根据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蓝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意思表示,被执行人**名下大江牌三轮车因价值低,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现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蓝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蓝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