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亚鑫达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新疆亚鑫达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沁县漳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9民初955号
原告:新疆亚鑫达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武献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县漳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沁县郭村镇郭村。
法定代表人:黄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亚鑫达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沁县漳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新疆亚鑫达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亚鑫达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毛榆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