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亚鑫达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新疆亚鑫达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沁县漳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9执26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亚鑫达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化工工业园九沟南路支二巷**。
法定代表人:武献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婷婷,上海兰迪(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沁县漳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沁县郭村镇郭村div>
法定代表人:黄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亚鑫达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县漳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25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亚鑫达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1737.4元,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新疆亚鑫达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自行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9执26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文忠
审  判  员   邓 伟
审  判  员   王 玮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