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131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亚鑫达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九沟南路支二巷1730号。
法定代表人:武献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沁县漳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沁县郭村镇郭村。
法定代表人:黄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亚鑫达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县漳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25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25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沁县漳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3,354,945.8元(其中案款3,319,351.80元、执行费35,594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春雷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康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