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亚鑫达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齐鲁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亚鑫达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民终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齐鲁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侯圣言,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亚鑫达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武献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龄不详,汉族,***。
上诉人北京齐鲁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亚鑫达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9民初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齐鲁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齐鲁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4.55元(上诉人北京齐鲁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402.28元由上诉人北京齐鲁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4402.27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北京齐鲁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