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衢龙执民字第911号
申请人龙游同泰电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劳建中。
申请人龙游同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建中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2013)衢龙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龙游同泰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劳建中交纳执行款43900元及利息,诉讼费674元。本院于2013年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执行费43900元及利息,诉讼费674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衢龙执民字第911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