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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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25民初1254号
原告:龙游同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东路22-2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龙游同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龙游同泰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龙游同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