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铭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西铭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1021民初1672号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县人。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
被告:广西铭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西田阳通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铭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田阳通慧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2月15日,原告以其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8元,减半收取18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