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绿美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上诉人四川汉宫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菏泽市绿美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原审第三人四川东河种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民终9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汉宫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鱼禅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菏泽市绿美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玉皇街
法定代表人:**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泰仁(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东河种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旺苍县嘉川镇红旗坝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四川华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汉宫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菏泽市绿美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原审第三人四川东河种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8)川1722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汉宫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汉宫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汉宫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上诉人四川汉宫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瑜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