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22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绿美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玉皇街。
法定代表人:孙文起,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汉宫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鱼禅寺68号
法定代表人:刘坤,公司董事长。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722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汉宫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绿美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质保金225000元及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7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承诺放弃收取违约金,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1722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义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