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

常州常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412民初4974号
原告常州常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发公司)与被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高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被告志高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志高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志高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运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志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志高公司结欠原告常发公司货款280407.29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和解协议》、银行电子回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80407.2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被告未按照约定给付货款构成违约,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约定逾期还款按照日逾期金额的万分之六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也即按照年利率为21.9%支付,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其损失依法应认定为利息损失,因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明显过高,应酌情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起算时间自每笔还款逾期之日起分段计算,即12000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算,268407.29元自2020年7月1日起算,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志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空调配件铝箔、光管。2019年8月9日,原、被告就欠款事宜进行对账,常发公司作为甲方、志高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和解协议》,确认:“一、截止至2019年6月30日,乙方尚欠甲方货款315773.28元,大写叁拾壹万伍仟柒佰柒拾叁元贰角捌分(具体以双方对账确认的金额为准)。二、乙方按照如下时间节点及比例分期清偿欠款:1.乙方自签订和解协议之日起5个月内(即2019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清偿总欠款金额的15%;2.乙方自签订和解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即2020年6月30日前)向甲方清偿完毕本协议第一条所确定全部欠款金额。……十一、逾期还款按照逾期金额万分之六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原、被告均在《和解协议》尾部盖章。《和解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收到被告转账汇款35365.99元,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280407.29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和解协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一、被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常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80407.2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68407.2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常州常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70元,合计5395元,由被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运
法官助理  陶梦洁 书 记 员  刘琳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