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

九江市优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志高空调(九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5执29182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市优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工业园***008号综合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MA361PKJ4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志高空调(九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汽车工业组团(***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62021927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36796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九江市优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志高空调(九江)有限公司、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6民终6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志高空调(九江)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804124.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执行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志高空调(九江)有限公司、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的财产由本院另案处置,本案可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依程序终结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605执2918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