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庭鑫热处理厂、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605执5753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庭鑫热处理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和工业区(土名:芒树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1511422P。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36796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庭鑫热处理厂(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6民终13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工款147661.63元及利息,并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603.57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交纳诉讼费1603.57元、执行费2139元;另,被执行人的财产由本院另案处置,本案可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