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5执100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银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09号三金香港映象T13栋25层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96329871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36796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银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6民终2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含质量保证金2000元)947064.2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所有的晶片材料一批【详见NO.0×××××5号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限至2024年11月7日止),上述晶片材料及另案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由本院一并处置;另案划扣了被执行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232元,该款已退予本案执行费11937元及上述晶片材料的评估费10295元;除此之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