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

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深圳市志诚达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民终148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地正(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5民初18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志高公司立即返还拖欠**达公司的服务保证金50000元及逾期返还的利息2737元(以5000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3年5月22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65%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6日);2.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由志高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志高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保证金50000元,并以该款项为本金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达公司。志高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43元(**达公司已预交),由志高公司负担并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迳付予**达公司,一审法院不另收退。 志高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志高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保证金50000元,无需支付任何利息;2.二审诉讼费用由**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双方约定保证金无息付清,一审判决支持利息缺乏合同依据。 《海外集装箱陆路运输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若乙方无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且本合同不再续签的,合同期满后甲方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双方已约定运输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且不再续签时无息付清,一审判决在双方已有约定的情况下支持逾期利息没有事实依据。 二、**达公司诉请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依法,利息计算标准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计算,一审判决在**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判令支持其关于违约金的诉请,***公司不公。 针对志高公司的上诉,**达公司未答辩。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证据。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确定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志高公司应否向**达公司支付利息。 本案中,志高公司对其尚欠**达公司50000元服务保证金未返还,并无异议,但志高公司认为依据案涉运输合同的约定,其无需支付逾期利息。经查,志高公司(甲方)与**达公司(乙方)签订的《海外集装箱陆路运输合同》(2019年版)约定,若乙方无违反合同相关条款且合同不再续签的,合同期满后甲方将服务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合同有效期2年,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案中,案涉合同有效期已于2020年12月31日届满,双方也未达成续签合同的意思表示。本案服务保证金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证运输服务的质量,虽合同约定无息退还,但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志高公司未在合理期间内予以退还,也未举证证明**达公司存在违反运输合同相关约定的行为,志高公司无权继续扣留该服务保证金。从合同期限届满至今,志高公司迟延退还保证金的行为,造成**达公司实际资金占用损失,故一审法院认定志高公司应返还保证金50000元,并以该款项为本金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达公司,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志高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