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

聊城市鑫昌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5执47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鑫昌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聊牛路南(**型材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83064259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367964。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鑫昌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15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226775.3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退本案执行费3302元;被执行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的财产由本院另案处置,本案可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