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京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新京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9212号
原告: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京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言敏,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京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魏来
审判员牟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解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