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文县古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233民初286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县古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县古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县古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县古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文县古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秋菊 人民陪审员  刘方武 人民陪审员  彭明生
书 记 员  黄 芮